F+EPC是指融资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这也是对EPC模式的升级。简单来说,就是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先行垫资,过去在政府工程中该模式使用较频繁。那么,fepc发展现状如何?
为了进一步减少政府的隐性债务危机以及施工单位的负债风险,近几年国家对fepc模式一直在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也在加强对于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政府项目采用该模式的可能性。在国家发布的27号文中明确表示:“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或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这也就意味着fepc模式将受到极大限制,并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27号文后,政府债务受到严格总额控制和增量监督,政府也与平台公司切断了债务联系,平台公司的新投资融资行为也没有政府信用担保。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证任何部门和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国家还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的预期转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的偿还来源。只承担公益项目的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资产抵押作为偿还来源进行融资。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能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时提供担保。此举措也是为了防止政府形成隐性的债务或是间接造成拖欠国有企业工程欠款的行为。
最重要的一点是,地方政府或是它的下属部门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或者是参与设立创业投资指导基金、产业投资指导基金等各种基金时,不得对回购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资本一事做出承诺,也不能承担其他投资者投资本金的损失,或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总体上来说,fepc模式的被限制,这也就意味着未来政府项目将无法使用该种模式。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本站地产百科栏目。